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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評價辦法

  • 分類:科技成果
  • 發布時間:2022-01-22 13: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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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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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遼甯省有色金屬工業科技成果
評價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遼甯省有色金屬工業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評價活動,推進科技成果分類評價,促進有色金屬工業科技成果評價的專業化、規範化和社會化,依據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方案》及《科技成果評價試點暫行辦法》和遼甯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完成的、屬于有色金屬專業領域範疇的各類科學技術項目所產生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具備科學性、創造性、先進性等屬性的新發現、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新当前產品、新材料和新設備等。
  第三條 本辦法中科技成果評價是指根據委托方的要求,由評價機構聘請同行專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准,對被評價科技成果所進行審查與辨別,對其科學性、創造性、先進性、可行性和應用前景等方面進行評價,做出相應結論。對成果的知識產權不做評價。
  第四條 遼甯省有色金屬學會作爲遼甯省有色金屬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價機構,設立遼甯省有色金屬學會科技成果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遼甯有色評價辦公室)負責科技成果評價管理工作。以對政府和行業服務爲宗旨,發揮專家優勢,接受科技成果的評價委托,有償提供科技成果評價服務。科技成果評價結論不具有行政效能,僅屬咨詢性意見。

  第五條 遼甯省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管理、指導和監督遼甯省有色金屬行業科技成果評價工作。


第二章 成果評價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 凡我國有色金屬行業內的單位或個人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或其他行業單位或個人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屬有色金屬工業專業領域,均可按本辦法進行評價。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有色金屬工業科技成果評價主要針對有色金屬工業技術開發類應用技術成果、社會公益類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三種類型進行評價。
  應用技術成果主要指爲提高生產力水平和促進社會公益事業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後續試驗和應用推廣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当前產品、新設備及技術標准等,包括可以獨立應用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又分爲技術開發類應用技術成果和社會公益類應用技術成果。
  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爲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報告和著作等。軟科學研究成果應具有創造性,對國民經濟發展及國家、部門、行業和地區的決策和實際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第八條 科技成果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一)技術創新程度、技術指標先進程度;
  (二)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
  (三)成果的重現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應用價值與效果;
  (五)取得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六)進一步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九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受理評價: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
  (三)非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單獨或者爲主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評價委托者、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虛假情況或不能提供評價所需材料;
  (五)存在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主體界定爭議;
  (六)要求被評價的客體內容爲非技術內容;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
  (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


第三章 成果評價原則

  第十條 依法評價原則
  科技成果評價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評價委托方、評價機構及評價咨詢專家三方面。有關各方應當遵循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科技成果評價試點暫行辦法》和本辦法,按照評價委托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發生爭議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獨立原則 科技成果評價活動依法獨立進行,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幹預。評價機構獨立地從事評價工作,評價咨詢專家獨立地提供評價咨詢意見,評價咨詢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時不受評價機構和評價委托方的幹預。
  客觀原則 評價咨詢專家在提供評價意見的過程中,按照評價成果的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評審和評議。評價證書和評價意見中的任何分析、技術特點描述、結論,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爲依據。
  公正原則 評價機構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完成評價工作。評價機構不可因收取評價費用而偏袒或者遷就評價委托者;評價咨詢專家也不能因收取咨詢費而遷就評價機構。
  第十二條 分類評價、定性定量相結合原則
  爲保證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准確性,針對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各自特點,采用不同的評價指標加權量化進行定量評分,然後在定量評分結果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驗收、評價一體化原則
  受政府或社會的委托,組織有關科學技術項目(課題)驗收,同時對形成的科技成果作出評價。


第四章 評價形式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評價可以采取會議評價和通訊評價兩種形式。
  (一)會議評價  需要對科技成果進行現場考察、測試,或需要經過答辯和討論才能做出評價的,應該采用會議評價形式。由評價機構組織評價咨詢專家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
  (二)通訊評價  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答辯和討論即可做出評價的,可以采用通訊評價形式。由評價機構聘請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
  會議評價和通訊評價必須出具評價專家簽字的書面評價意見。


第五章 評價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五條 評價委托方應根據評價成果的所屬類別向評價機構提交如下評價資料:
  (一)應用技術成果
  (1)研制報告 主要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征、總體技術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先進技術的比較、技術成熟程度、應用效果及取得的效益情況,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有色行業科技進步的意義、進一步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等內容;
  (2)測試分析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
  (3)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当前產品檢測報告;
  (4)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
  (5)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業審批文件;
  (6)繳納國稅、地稅的稅務證明或推廣應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環境生態效益證明;
  (7)用戶應用證明;
  (8)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和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9)評價機構認爲評價所必需的其他技術資料。
  (二)軟科學研究成果
  (1)研究報告;
  (2)發表的論文或出版的著作;
  (3)論文(論著)被收錄和被他人論文(論著)正面引用證明;
  (4)實際應用或采納單位出具的證明;
  (5)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和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6)評價機構認爲評價所必需的其他技術資料。
  上述資料應在正式評價前一個月提供給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評價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應當提供真實的技術資料,因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數據和資料提供者承擔。
 

第六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七條 有色金屬工業科技成果評價可由成果完成方、使用方或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作爲委托方提出。對符合評價範圍的,評價機構(遼甯有色評價辦公室)與委托方簽訂評價委托協議,按照評價程序開展評價工作;對不符合評價範圍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有色金屬工業科技成果評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方向評價機構提出成果評價需求;
  (二)評價機構收到被評價成果技術資料後,初步審查評價委托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判斷評價委托方提出的評價要求能否實現;
  (三)接受評價委托,根據成果評價的內容和要求與委托方協商,簽訂《科技成果評價委托協議》(格式和要求見附件2),約定有關評價的要求、完成時間和評價費用等事項;
  (四)由評價機構確定成果評價專家組組長,選聘熟悉被評價科技成果專業領域的專家擔任評價咨詢專家。同一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兩人;
  (五)對于需要具備檢測報告才能做出評價結論,但評價委托方又未提供相關報告的,評價機構可以要求評價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也可以與評價委托方協商,由評價機構作爲檢測委托人取得檢測報告,有關費用由評價委托方承擔;
  (六)專家評價。由每位評價咨詢專家獨立評價,提出評價意見。評價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彙總每位專家的評分結果,並計算出綜合評分;
  (七)評價專家組組長在綜合所有評價咨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綜合評價結論;
  (八)評價負責人簽字確認;
  (九)按約定的時間、方式和份數向評價委托方提交評價證書;
  (十)科技成果登記按照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采用會議評價時,由評價機構聘請專家擔任評價專家組組長,並根據項目的複雜程度,選聘5至9名專家組成評價專家組,其中同行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根據需要選聘有關經濟、財務或管理專家。參與評價的每位評價咨詢專家獨立提出評價意見。評價專家組組長綜合歸納每位專家的評價意見,依據評價指標量化評分結果,做出評價結論,並由評價專家組組長簽字。
  第二十條 采用通訊評價時,評價機構根據項目的複雜程度,聘請5至9名專家組成函審組,其中同行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根據需要選聘有關經濟、財務或管理專家。每位評價咨詢專家獨立提出評價意見。評價機構或委托專家組組長綜合歸納每位專家的評價意見,依據評價指標量化評分結果,做出評價結論。
  第二十一條 科技成果評價的完整技術資料(包括評價咨詢專家的評價意見)由評價機構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規定歸档。
 

第七章 評價咨詢專家

  第二十二條 評價咨詢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並且長期在科研生產一線工作的中青年科技骨幹);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熟悉國家有關科技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評價試點暫行辦法》和本辦法;
  (四)對被評價成果所屬專業領域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狀況,在該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權威。
  第二十三條 評價咨詢專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遵守如下行爲規範:
  (一)維護被評價成果所有者的知識產權,保守被評價成果的技術秘密。評價工作完成後,有關評價成果的所有技術資料應當全部退還給評價機構,不得向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擴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轉讓;
  (二)自覺堅持回避原則,不接受邀請參加與被評價成果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成果評價活動;
  (三)提供的書面評價意見必須清晰、准確地反映被評價成果的實際情況,並對所出具的評價結論負責;
  (四)不得收受除約定的咨詢費之外的任何組織、個人提供的與評價有關的酬金、有價物品或其他好處。
  第二十四條 參加成果評價的咨詢專家,由評價機構主要從有色金屬行業科技專家庫和國家科技專家庫共享系統中遴選。根據被評價成果的專業特性和具體情況,可在專家庫以外選聘不超過三分之一的專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爲評價咨詢專家參加對其成果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 評價咨詢專家在成果評價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科技成果獨立做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二)通過評價機構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翔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並要求作出解釋,要求複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有權要求在評價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
  (四)有權要求排除影響成果評價工作的幹擾,必要時可以向評價機構提出退出評價的請求。
 

第八章 分類評價指標

  第二十六條 技術開發類應用技術成果、社會公益類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三種類型評價采用分類加權量化評價方式,根據成果類型采取不同的評價指標和加權系數,總分值爲100分。評價指標主要包括6項量化指標和1項綜合指標。
  第二十七條 技術開發類應用技術成果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技術創新程度,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程度,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技術重現性和成熟度,技術創新對推動有色金屬行業科技進步和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評價指標見附表1)
  第二十八條 社會公益類應用技術成果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技術創新程度,技術指標的先進程度,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應用推廣程度,對相關領域科技進步的推動作用,已獲社會、生態、環境效益。(評價指標見附表2)
  第二十九條 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創新程度,研究難度與複雜程度,科學價值與學術水平,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影響程度,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與國民經濟、社會、科技發展戰略的緊密程度。(評價指標見附表3)
 

第九章 評價證書

  第三十條 評價證書是評價機構用書面形式就評價工作及其結論向評價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陳述。(評價證書的格式和要求見附件1)
  第三十一條 評價證書必須具有評價負責人、評價專家組組長和評價咨詢專家的簽字,加盖遼甯省有色金屬學會科技成果評價專用章,同時對評價證書的每一頁加盖跨頁騎縫章。
  第三十二條 評價結論
  (一)評價結論應根據評價成果的技術資料和事實依據,在綜合評價咨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做出;
  (二)對于評價的指標,應寫明被評價成果實際達到的技術水平;
  (三)對于評價指標對比分析,既要寫明被評價成果實際達到的水平,也要寫明比較對象(如國內外最新相關技術)達到的水平;
  (四)評價結論可分爲分項結論和綜合結論。評價證書中應當明確給出,但要以具體指標和數據爲依據;
  (五)評價結論屬咨詢意見,供使用者參考。依據評價結論做出的決策行爲,其後果由行爲決策者承擔;
  (六)在征得評價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後,評價機構將對評價結論、評價咨詢專家名單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章 評價費用

  第三十三條 科技成果評價費用的收取按照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評價試點暫行辦法》的規定,本着非盈利的原則,分兩種方式收取。評價費用的多少不得隨最終評價結論而變動。
  (一)評價機構對每項科技成果評價收取評價服務費3000元,用于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其他相關費用,如專家咨詢費、會議、考察、交通、食宿等與評價工作直接相關的費用,均由委托方承擔,具體數量根據評價工作的複雜程度和具體內容,由評價機構與委托方商定。
  (二)由評價機構與評價委托方商議,委托方按整個評價活動一次性支付給評價機構,由評價機構用于整個評價活動的費用支出,包括專家咨詢、會議、考察、交通、食宿等與評價工作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對所聘請的評價咨詢專家,由評價機構按照實際工作量發放技術咨詢費。
 

第十一章 評價責任義務

  第三十五條 科技成果評價委托方應當提供真實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對于竊取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評價委托方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 評價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規範,保證科技成果評價的嚴肅性和科學性。未經評價委托方或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成果的關鍵技術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評價機構的義務
  (一)評價機構根據成果評價的內容和要求與委托方協商,簽訂科技成果評價委托協議,並按照評價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評價委托方提交科技成果評價證書;
  (二)評價機構獨立自主完成評價工作,對本機構不能承擔的評價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薦其他專業評價機構;
  (三)評價機構根據需要評價的技術專業內容,聘請同行專家作爲評價咨詢專家,保證其所聘請的評價咨詢專家的獨立性,不得向評價咨詢專家施加傾向性的影響;
  (四)評價機構對依據委托方提供技術資料做出的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遼甯省有色金屬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正式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有色金屬工業技術開發類應用技術成果評價指標
  附表2:有色金屬工業社會公益類應用技術成果評價指標
  附表3:有色金屬工業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指標成果評價指標

  附件1: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證書
  附件2:科技成果評價委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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